关于印发《77365“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77365“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5月4日党委常委会通过,现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77365委员会
2017年5月11日
77365“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学校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重庆市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重庆市委教育工委 重庆市教委关于健全和完善高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77365“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是学校、院(系)、机关部(处、室)等单位集体决策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 学校决定的“三重一大” 事项
第四条 校党委全委会、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构,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按照相应会议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五条 校党委全委会的议事范围为: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重要决定、指示,落实学校党代会的决议、决定;
2.学校办学方向、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3.听取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向党代会提交的党委工作报告和纪委工作报告;
4.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5.审议召开党代会的有关问题;
6.学校党委常委会提交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六条 党委常委会的议事范围为:
1.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2.研究决定学校办学思路、办学理念、学校定位、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以及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及其措施,研究制定全校性的重要规章制度;
3.研究决定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老干部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研究决定学校科、处级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事宜;以及各类校级专门委员会和领导小组的设立、组成及调整方案;
5.研究决定学校科级、处级干部的任免,研究校级干部的建议人选,校级、处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等事宜;
6.研究决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上级要求的重要工作的实施计划和方案等;讨论审定向党员代表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和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
7.研究决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的审定与审计,决定预算外100万元以上资金的调度与使用;决定新增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等重大问题。
8.研究决定学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创作和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9.研究决定向上级推荐的全国、市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以及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人选;
10.研究决定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1.研究决定国内外合作办学与交流的重大项目;
12.校级领导干部出国出境的审批;
13.研究决定涉及学校与社会安全、稳定的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14.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校长和校长办公会提交的重大问题;
15.其它需要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为: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教育方针、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等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2.学校章程、总体发展规划、专题规划建议方案和重大改革建议方案等需报请党委常委会、校教代会决定或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
3.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
4.学校教学、创作科研、学科建设、后勤、管理运行的各项工作;
5.国家、省市级重点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建设;
6.重要基建工程项目及规划,规划方案的制定、修改;
7.学校年度经费预、决算建议方案;研究预算外较大金额(50—100万元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学校的贷款规模及年度贷款计划;
8.学校行政机构设置的建议方案;
9.人才的选留或引进,教职工的考核、奖惩以及聘任与解聘,推荐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人选等重大问题;
10.学校教职工因公或公派出国出境交流学习、考察访问;
11.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留校察看及其以上的处分等重大问题;
12.学校发布的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13.校办产业、合作办学的相关重大问题;
14.行政各部门、各教学单位的重要工作请示和汇报;
15.校级领导的重要行政工作通报;
16.其它需要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在讨论决定学校有关教学、创作、科研方面的问题时,应充分咨询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的意见。
在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邀请工会和教代会代表列席会议,充分听取和尊重工会和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应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二级单位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九条 二级单位是指各院(系)、机关部(处、室)。决策的主要形式为党政联席会、党总支委员会和机关部(处)长、主任办公会。
第十条 院(系)级单位实行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下的分工负责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和研究决定本单位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党的建设、意识形态、队伍建设、绩效分配、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由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研究确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重要议题必须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参加。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分别由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一般每1至2周召开一次,需要时可随时召开。院(系)党政负责人为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院(系)纪检监察委员应列席会议,其他参加和列席的人员根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量确定。
院(系)党政负责人根据各自分工,积极开展工作,并建立党政主要负责人定期沟通机制,通报情况,交换意见,充分沟通,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院(系)党政副职应主动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工作,共同构建团结和谐的局面。
第十二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的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1.院(系)的发展方向、办学思路、发展规划等重要问题;
2.贯彻上级重要指示精神的问题;
3.单位工作计划与总结;
4.二级单位所属机构的设立、合并与撤销;
5.单位学科发展规划、教学规划和教学方案的审定;
6.重大科研项目的申报;
7.单位干部和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
8.本单位财务预算、决算情况;预算外资金额度在5000元以上的购置项目和资金分配使用情况;
9.绩效和其他利益分配问题;
10.对外交流和合作办学问题;
11.师生中评选先进、推荐优秀、申报奖励、批评与处分等问题;
12.其他涉及单位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党总支是各院(系)的政治核心,其基本职责是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党总支委员会为党总支决策基本形式。
第十四条 党总支委员会主要议事范围:
1.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2.党总支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及总结;
3.党总支下属党支部的设置、撤销和建设;
4.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党员发展、预备党员转正和党员教育;
5.党员的评优、表彰、处分等事项;
6.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大事项;
7.工会及共青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学校党委或行政领导班子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依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机关各部(处、室)实行部(处)长、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和内部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部(处)长、主任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第十六条 部(处)长、主任办公会参与决策的人员范围,部(处)长、主任,副部(处)长、副主任,各科室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具体工作的同志可以列席会议。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凡需集体研究决定事项,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集体决策时,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对于产生实质性争议的议题或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决议。如属紧急事项,部(处)长、主任有权做出最后决定,但必须详细记录所有意见,并将具体情况上报分管校领导。
第十七条 机关各部(处、室)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1.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和行政决定、决议的办法和措施;
2.本单位的改革和发展规划;
3.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4.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
5.职工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6.荣誉称号授予人选的推荐和重要奖惩事项的确定;
7.单位经费预算和支出情况;
8.其他涉及本单位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四章 “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最后决议等,都要以会议记录或纪要等形式留下文字材料,并存档备查。特别要将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和反对意见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 集体讨论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在集体讨论决策时,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二十条 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校长汇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应通报而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5.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节。
第二十三条 校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应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院(系)、机关部(处、室)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应列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工会、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二十六条 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在检查二级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提供有关的会议记录、财务帐目及其他相关材料;
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做出解释和说明;
3.责令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的行为;
4.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报校领导阅示。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纪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院(系)、机关部(处、室)应当根据本规定精神,及各自工作的实际,制定出本单位关于“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77365“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川美委〔2014〕6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