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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77365章程
2017年10月26日 09:08  点击:[ ]

77365章程

 

 

77365始于1940年在成都创建的四川省立艺术专科学校,1950年更名为成都艺术专科学校。1950年西北军政大学艺术学院部分骨干南下,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组建西南人民艺术学院。1953年西南人民艺术学院的美术系与成都艺术专科学校的绘画科、应用艺术科合并,在西南人民艺术学院原址成立西南美术专科学校。1954年,西南美术专科学校创办了附属中等美术专业学校。1959年,西南美术专科学校改制更名为77365,设四年制本科专业。1979年,学校首次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1981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被列为首批硕士学位和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学校秉承“贴近生活,服务人民;知能并重,奖掖新人;开放兼容,与时俱进”的办学理念,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等艺术人才,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特色鲜明的一流美术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构建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与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是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履行公共职能的依据。

第二条  学校名称:77365;英文名称:Sichuan Fine Arts Institute,缩写:“SCFAI”。

第三条  学校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正街108号。分为:黄桷坪校区(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正街108号);大学城校区(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大学城南路56号)。学校中文域名:77365;英文域名:http://www.hjpvbworld.com/

第四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文艺方针,遵循高等教育普遍规律和艺术教育特殊规律。

 

第二章  学校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条 学校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

第七条 学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维护学校合法利益,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设立或调整校区及校址,需经学校同意、学校举办者批准。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任命校长及其他应当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二)监督和指导学校依法依规办学。

(三)监督和评估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四)监督学校的财务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障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提供充分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三)维护学校权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利:

(一)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计划,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颁发相应的学历(或其他学业)证书、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符合条件的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用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惩和工资分配。

(六)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开展科研创作、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建立在政府和社会支持下的教学与科学研究基地。

(七)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艺术机构开展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交流与合作。

(八)根据发展需要和科学、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校内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坚持人才强校战略,依法自主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职务职级、制定薪酬体系。

(九)严格规范财务制度,依法自主管理、使用、处置学校资产,组织收入,决定收益分配。

(十)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保护学生、教师及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五)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

(七)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八)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职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基本职能是人才培养、科研创作、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特点和学校实际,设置院(系)、部、处(室)等二级单位,构建多种形式的履职模式和保障体系。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学科专业目录和学校发展需要,构建以艺术学门类为主,覆盖文学、历史学、教育学、管理学和工学等门类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十四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生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和留学生教育,并根据社会和学校发展需要开展其它层次和类型的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等学位,形成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学工作评估制度,依法设立督导组织,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等进行评估和督导。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学术创新,保障学术自由,严格学术规范;组建各类研究组织和创新平台,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艺术创作,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和社会服务,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自主开展同境内外教育、研究、企业、政府等机构和组织的交流合作,设立中外合作教育教学、学术研究项目和机构,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权益、保证办学质量和学术声誉前提下,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培养、艺术创作与学术研究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艺术人才培养规律和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确定招生方案。学校独立组织艺术水平考试,区分不同专业,实行艺术水平考试和文化考试综合考录制度。

留学生及港澳台学生的招录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及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内部治理结构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77365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校长是学校的行政总负责人,学校党委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依章独立行使职权。

学校支持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工会、共青团、青联等群团组织和学生团体组织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在作出重要决策时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原则,实行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多方参与、集体决定的机制。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代表大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77365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问责机构,在上级纪检机关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议事决策制度:

(一)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

(二)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是学校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按照党章、党内法规和学校党代会的决议,领导学校的工作。

(三)全委会的主要议事规则是: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党委全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常委会决定。学校纪委副书记或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全委会,其他会议列席人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全委会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每项决定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四)常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其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五)常委会议事规则是: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每项决定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会议纪要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三节  校长

第二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和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履行“一岗双责”。对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校长应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七八条  学校按照实际需要和职数设立若干副校长职务,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并对校长负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用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事决策制度:

(一)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研究决定学校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定。

(二)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一般每12周召开一次,需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领导班子行政成员组成。学校纪委副书记或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其余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的记录与公开办法,与学校党委会相同。 

 

第四节  党政协调运行机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坚持党委书记、校长定期沟通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做到日常工作定期沟通、重要议题会前沟通、重大决策充分沟通。

第三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变更、调整的,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五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以教授为主体的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并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本章程制定《77365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对学校学科建设和教学、创作、科研工作中的重大学术事宜进行审议和决策,并实施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校内在岗教授组成。由教师民主推荐、校长提名,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人选,由校长聘任。每届学术委员会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及副秘书长组成主任委员会,负责确定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策展组成员及替补委员的审议等人事、工作安排。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具体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院(系)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成立院(系)学术委员会,负责本院(系)学术工作重要事项的审议和决策。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招生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制定相应的章程或规程,委员会按其章程或规程履职。

 

第六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聘用制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

(三)审议通过教职工住房条例、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主管机关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五)听取学校章程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审议上一届(次)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实施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章  内部组织机构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校和院系部处等二级单位两级管理,二级单位负责人由学校任命。其中,二级单位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立的院(系)、部、处(室)和直属的教学科研辅助单位,按照学校机构设置原则与职能定位,具体组织实施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节  院(系)

第四十四条 院(系)由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行政事务,党总支全面负责党务工作。院(系)决策的主要形式为党政联席会、党总支委员会,分别负责全面工作、党务方面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四十五条  院(系)党政负责人为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院(系)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或纪检监察委员应列席会议,其他参加和列席的人员根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量确定。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由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研究确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重要议题必须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参加。

第四十六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是院系最高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所议事项。院(系)党政联席会的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一)发展方向、办学思路、发展规划等重要问题

(二)所属机构的设立、合并与撤销

(三)学科发展规划、教学规划和教学方案的审定

(四)重大科研项目的申报

(五)拟聘用干部和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初审与推荐

(六)财务预算、决算及使用情况

(七)绩效考核分配问题

(八)对外交流和合作办学问题

(九)评选先进、推荐优秀、申报奖励、批评与处分等问题

(十)其他涉及单位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七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作出重要决定时,必须有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可开会,决策事项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院(系)党总支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其基本职责是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落实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党总支委员会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一)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二)本单位教学、创作、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党总支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及总结

(四)党总支的建设和下属党支部的设置、撤销和建设

(五)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党员发展、预备党员转正和党员教育

(六)党员的评优、表彰、处分等事项

(七)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大事项

(八)工会及共青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学校党委或行政领导班子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九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党总支委员会必须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决议的事项,必要时须形成正式文件,经会议召集人审定后通报本单位所有教职工。

 

第三节  职能部门

第五十条  学校机关部、处(室)及其他直属教学科研辅助单位为学校职能部门,按照机构设置原则和部门职责履行相关管理、服务和教学科研辅助职能。

第五十一条 机关部、处(室)及其他直属教学科研辅助单位实行部门负责人制度,由部门负责人通过部门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全面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和内部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机关部、处(室)及其他直属教学科研辅助单位讨论决定如下事项: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决定、决议的办法和措施

(二)本单位改革和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与总结

(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

(四)职工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五)荣誉称号授予人选的推荐和重要奖惩事项的确定

(六)单位经费预算和支出情况

(七)其他涉及本单位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机关部、处(室)及其他直属教学科研辅助单位的党务工作,通过机关党总支和下设党支部组织实施。

 

第六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一节  教职工

第五十四条 教职工的构成:

(一)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二)教师由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拥有相应职称职级所应具备的教学、科研、创作能力的人员担任。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建立规范的教师职业准入制度

(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由热爱教育事业,服务于学校办学宗旨,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的人员担任。

第五十五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学校管理、保障服务等活动,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的学习、晋升条件和机会

(三)在思想道德、专业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和荣誉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退休等待遇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职务晋升、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艺术教育事业,尊重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于律己,树立良好师德师风,维护和弘扬学校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安排,勤勉履行岗位职责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岗位聘用制度、职称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为教职工提供如下工作和自身发展的必要条件与保障:

(一)学校尊重并保护学术自由,鼓励艺术创新,为教师开展艺术创作和学术研究提供支持

(二)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支持教职工进修与培训;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三)学校建立与国家、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薪酬与福利制度

(四)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职责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聘用、解聘、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依法依规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纪者给予处理

(五)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健全教师权利救济制度,依法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

(六)学校充分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发展中重要作用,逐步改善退离休教职工的生活待遇。

 

第二节  学生

第五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四)按照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申请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七)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八)树立和弘扬学校的良好学风、校风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学生教学管理、资助管理、奖惩管理等管理制度,为学生提供成长成才的如下必要条件与保障:

(一)学校建立学生管理服务制度,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二)学校建立学生考核评价机制,对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三)学校支持学生组织和参与艺术交流、实践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鼓励学生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开展团体活动

(四)学校依照相关规定,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五)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支持和鼓励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健全学生权利救济制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根据学校规定进行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并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四条 不具有学校学籍的进修学员、交流学生、函授学员等其他各类学员,在学习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保障

第一节  财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年度预算、分级管理、集中核算、依法公开”的财务管理体制,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使用效益。

第六十六条 学校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学校按照“量力而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学校预算,积极稳妥地组织各项资金收入,明确收入分配导向、体现资金使用绩效。

第六十七条 学校支出主要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

学校各项支出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六十八条 学校通过依法设立公益基金会或者其他方式接受公共团体机关、公益性团体、民间私营企业及个人的各类捐赠。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捐赠者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九条 财务工作接受学校审计部门、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二节  资产

第七十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以及依法认定的学校所有的其它权益。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和使用机制,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依法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自主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体系,保证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使用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经营性资产依法合理经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三条  学校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第七十四条 学校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节  后勤保障

第七十五条 学校合理定位校区功能,提供校园办学条件保障,建设有利于教学、创作与研究活动和便利师生员工的可持续发展校园,注重保护校园文化环境与历史建筑。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服务体系,为师生员工、学校改革发展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服务与保障。

第七十七条 学校设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校园安全体系,依法建立健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正常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九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依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监督体系和问责机制。

第八十条 校友是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达三个月以上的师生员工和获得过学校名誉学位或荣誉职衔的人士。学校依法成立校友会,依校友会章程开展校友活动,增进校友与学校、社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凝聚校友力量,增强服务社会能力。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法开展与境内外各类政府、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实施合作育人、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拓展学校外部生存空间,增强学校的影响力和服务社会能力。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依法自主设置由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的理事会等非行政性常设机构。

 

第九章  校训、校徽和校庆日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训是“志于道,游于艺”。

校徽-圆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徽为:

 

 

 

 

校徽中图形要素 源自黄桷坪校区行政楼兼图书馆的拱形门墙,其中三个门洞隐含“川”形;图形要素 来自大学城校区行政楼兼图书馆的建筑尖顶,并与“ART艺术”的开头字母“A”同构。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526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制定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审定,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八十七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学校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遵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订,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一致。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