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77365委员会常务
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单位:
《中共77365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2017年5月4日党委常委会通过,现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77365委员会
2017年5月11日
中共77365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委对学校改革和事业发展的统一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重庆市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77365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在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职权,讨论决定党委领导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接受全委会的监督,一学年向全委会报告一次工作。
第三条 党委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议的组织
第四条 党委常委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党委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开并主持;党委书记、副书记都不能出席时,一般不召开常委会;如遇紧急事项,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其他常委主持。
第六条 党委常委会议参会人员为党委常委,不是党委常委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其余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七条 党委常委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议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可举行。
第八条 党委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果会前已审阅了会议将要讨论议题的有关材料,可以发表书面意见。
第九条 常委会设秘书一名,由党政办公室人员担任,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协助党政办公室主任提前做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察督办工作。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条 党委常委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1.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2.研究决定学校办学思路、办学理念、学校定位、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以及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及其措施,研究制定全校性的重要规章制度;
3.研究决定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老干部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研究决定学校科、处级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事宜;以及各类校级专门委员会和领导小组的设立、组成及调整方案;
5.研究决定学校科级、处级干部的任免,研究校级干部的建议人选,校级、处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等事宜;
6.研究决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上级要求的重要工作的实施计划和方案等;讨论审定向党员代表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和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
7.研究决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的审定与审计,决定预算外100万元以上资金的调度与使用;决定新增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等重大问题;
8.研究决定学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创作和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9.研究决定向上级推荐的全国、市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以及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人选;
10.研究决定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1.研究决定国内外合作办学与交流的重大项目;
12.校级领导干部出国出境的审批;
13.研究决定涉及学校与社会安全、稳定的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14.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校长和校长办公会提交的重大问题;
15.其它需要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议议题,由以下几种方式产生:
1.党委书记直接提出;
2.校长办公会提出;
3.党政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经分管校领导审核送党委书记审定。
第十二条 议题确定后,由党政办公室通知议题提交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它特殊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可在开会时将有关材料带到会场。
第十三条 党政办公室应将召开常委会的通知和有关材料提前一天送达各位常委和有关参会人员,各位常委应在会前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以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十四条 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内容要清楚、事实要准确、分析要到位、重点要突出,议题涉及其它单位的,应事先经过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并取得共识,对需要做出决定的事项,要有明确、具体、可供选择的建议方案。
第十五条 分管领导依据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在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一般不列为党委常委会议题。
第十六条 涉及议题的分管校领导不能出席会议时,一般情况下该议题缓议。
第十七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民主集中,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第十八条 会议表决时可视情况采取口头、举手、票决的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的二分之一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推荐、任免干部和讨论重大议题时实行票决制。
第十九条 决定干部推荐、任免、奖惩等,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二十条 党委常委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五章 决议与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会议纪要由会议秘书负责整理,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党委书记审签,并在一定范围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议决定事项,由相关分管校领导负责牵头落实,分管校领导要督促各自分管部门或单位认真执行党委常委会议的决定,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检查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催办和督办。
第六章 会议的纪律
第二十四条 会议在讨论与参会者本人及亲属相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做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变更、调整,应当重新按程序决策。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党委常委会做出的会议决定和工作要求,在未正式公布之前或未授权传达外,不得对外泄露;对于会议研究的涉密事项,应严格按照保密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与会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席;如有特殊情况,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说明情况;与会人员不得在会议期间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77365党委常委会议议事规则 》(川美委〔2012〕1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