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37个国际禁毒日
即将到来之际
呈贡法院选编
近年来办理的涉毒案件
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传递对毒品犯罪零容忍
的强硬态度
使拒毒、禁毒成为
全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为早日打赢新时代
人民禁毒工作
贡献司法力量
……
本期呈法君将用具体案例,
带你了解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案例一
案情简介
吸毒人员莫某某找到宁某某表示想要购买“小马”,宁某某随即联系张某某购买小马,三人在昆明市某足疗店附近见面后,乘坐宁某某驾驶的车辆欲至昆明市某停车场交易“小马”,三人到停车场后被警察人赃俱获。经鉴定称量,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8.59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宁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8.59克,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判处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例二
案情简介
何某某通过刁某联系范某某,以770元的价格向范某某购买毒品“小马”17颗。当日凌晨4时许,范某某驾车至昆明市某酒店对面路边,将“小马”藏匿于绿化带内。后何某某等人根据范某某所发位置照片找到藏匿的“小马”,所购毒品“小马”被何某全等人全部吸食。
两天后,何某某再次通过刁某联系范某某,以900元购买毒品“小马”20颗。当晚22时30分许,范某某开至昆明市某酒店对面路边将毒品“小马”交给刁某,由刁某转交给何某某。
一天后,民警查获吸毒人员何某某,并在其家中查获剩余毒品“小马”9颗。经检验称量,9颗毒品“小马”净重0.84克,并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案例三
案情简介
马某某携带毒品至昆明市某小区准备与吸毒人员交易时,被民警现场查获,并从马某某处搜出毒品可疑物五包。经鉴定称量,毒品可疑物中均含有海洛因成分,共净重1.24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提醒
毒品犯罪不仅危害人体身心健康,还容易引发其他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一贯是我国刑罚打击的重点。
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不仅从源头上遏制毒品蔓延,更重要的是不让毒品流入社会,减少吸毒危害,避免更多的人陷入毒品的泥沼。
借此,也提醒社会公众不要为挣快钱、挣大钱铤而走险,应脚踏实地努力工作,守护好自己的幸福家庭。
毒品就像魔鬼
一旦被毒品掌控
就难逃魔爪
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毒友圈”和“瘾君子”
以免触犯法律,后悔莫及
供稿:刑庭、政治部
一审:魏凡龄
二审:刘俊钦
三审:李兴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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